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私人文书、印章罪,也没有规定变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罪。因此,伪造、变造、买卖私人文书、印章的行为,变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也不构成独立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是为进行其他犯罪作准备,犯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
2.本罪成立的前提,是该公文、证件、印章有真实的机关存在。如果虚构机关之名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则不构成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行为人利用这种手段实施犯罪的,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