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胁迫而与其办理了婚姻登记,或因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而办理了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以受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的纠纷。
可撤销婚姻,是指不完全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婚姻。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撤销的事由是因受到胁迫而结婚。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结婚自由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结婚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本人或其亲友因受到威胁而产生恐惧,不得不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鉴于其本人并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因而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关系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胁迫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婚姻从撤销之日起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撤销的原因须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前。如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有权撤销该婚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器请求撤销婚姻的,一般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