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抚养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这种关系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义务既存在于生父母对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存在于继父母对继子女之间,还有养父母对养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具有抚养的义务。  

被抚养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它与合同中协议一方的权利是不同的,并非一种有对价的承诺,也并非是人人在任意时间都可以享有的,它仅限于未成年的子女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等。如果子女已获得独立生活能力,那么其被抚养的权利自然也随之消失。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此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归纳为抚养纠纷。  

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