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还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合法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养父母和养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的内容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特定的法律效力。
特征:
1、收养是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和变更,由养父母取代生父母行使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即通过收养行为,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2、收养是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产生在公民之间,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公民之间的收养和社会福利院对孤儿、遗弃儿和残废儿的收养,在性质、方式和效力方面均有所不同。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既然收养是为了建立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它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长辈对晚辈之间。原来就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通常不得为收养行为。因为,这种收养在法律上没有意义。旁系血亲间可以收养。如,将自己的侄子女、甥子女、表侄女等收养为养子女。收养只能限于长辈对晚辈,否则,会违背亲子关系的正常秩序。
4、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使非直系血亲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了拟制直系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为“法亲”,由于它是人为创设的亲属,因此,既可以依法产生,当然也可以依法解除。
5、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养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时也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国收养法将收养行为规定为要式行为,建立收养关系必须办理相应的收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