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纠纷,称为探望权纠纷。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改变。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关于探望权的中止,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审判实践中涉及侵害探望权以及请求中止探望权的纠纷均可将其确定为“探望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