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本罪。    

   2.准确认定罪名。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犯罪行为方式有五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方式,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盗窃了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就定盗窃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如果行为人既伪造又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就定伪造、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但不实行并罚。

   3.正确认定使用伪造、盗窃、购买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性质。行为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实施走私、逃税、非法运输违禁品、危险品等犯罪活动,属于牵连犯,应根据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

   4.准确认定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共犯。根据《解释》,明

知他人实施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犯罪行为,而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应以共犯论处。

   5.正确认定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专用标志行为的性质。根据《解释》,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适用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定罪处罚。

   划清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相同或近似,其主要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管理秩序,后罪侵犯的客体是警用装备管理秩序。(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后罪犯罪对象既有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还有警用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