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构成特征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国家秘密、情报是涉及图家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重大利益的事项。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里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这些秘密事项一旦被泄露,就可能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妨碍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驭权失去保障。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绝密足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无论是国家秘密还是情报,如果被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获取,都会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境外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如政府、军队及其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如外国驻华使、领馆;境外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境外人员,是指不隶属于任何境外机构、组织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窃取,是指以文件窃密、照相机窃密、电磁波窃密、电脑窃密等具体形式秘密获取;刺探,是指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提供的行为?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也构成本罪。《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具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合法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另一类是合法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对于虽来标明密级,但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涉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也应视为行为人明知。而且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不知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故意或过失泄露的,仍以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