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储蓄合同、存款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二者均属于无名合同。根据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关于存款合同的定义,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订立的客户将资金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单或存折给存款人,存入资金由储蓄机构支配,存款人按约定到储蓄机构支取本息,储蓄机构有义务按照约定无条件支付本息给存款人的协议。意在表明存款合同等同于储蓄合同。又有学者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将金钱、外币或者票据存入金融机构,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意在表明存款合同包含储蓄合同,储蓄合同是存款合同的一种。这种包含关系的主要原因在于存款主体的区别:存款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储蓄合同的主体仅包括个人。本案由所指的“储蓄存款合同”,既包括储蓄合同,也包括存款合同,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合非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