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可以成立也可以解除。当收养关系由于一定的原因而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即可终止收养者和被收养者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收养的解除。 所谓终止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一旦收养关系解除,原来在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拟制血亲关系(例如彼此以父母子女关系称呼和对待),以及由于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所形成相互抚养和赡养关系即行消除,从此,互不相干。
《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