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债务人的出资人因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除了公司以外,对于其他企业法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都明确规定出资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出资人的出资是构成法人财产的重要部分,企业法人应以其法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法人在破产时,同样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倘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势必会削弱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使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必须缴纳全部出资额,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出资人应缴的出资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依法具有请求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管理人向出资人追收未缴出资不以诉讼为限,出资人拒不缴纳的,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