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监督下个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制度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破产法立法经验和考虑我国审判实践需要而设立的一项个新制度。管理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企业破产法》使用的是广义上的管理人概念,即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相应职能作用。由于破产程序能否有效、高效地进行,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破产认法的宗旨能否实现,都与管理人职权的行使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企业破产法》在赋予管理人广泛权利的同时,规定管理人应当负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并对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实现了管理人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仟和司法行政责任。本案由规定的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民事责任纠纷,即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