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戒罚。警告,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告诫,责令改正(是指不罚款,只警告)。
2、财产罚。①罚款: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的处罚形式。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②没收: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将行政违法行为者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③责令赔偿损失: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处罚形式。
3、行为罚。①责令停产停业: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停止进行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②暂扣许可证: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扣押留置,以暂停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③吊销许可证: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收回并取消,以剥夺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处罚形式。④责令补种树木: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责令违法者补种其违法行为所毁坏的林木株数的若干倍数林木的一种处罚。⑤限期更新造林: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者,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旧换新,营造一定面积新林木的一种处罚。⑥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损害的客体物予以复原的一种处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