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只能由一个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给予一次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裁量处罚的情节。①不予处罚的情节: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十四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无林业行政行为能力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林业行政行为能力的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林业行政法律规范的,不予处罚。(体现了人性化执法)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林业行政行为能力的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林业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③从重处罚的情节: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妨碍、逃避或抗拒林业执法人员检查的;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的职权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相适应;所采取的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小的方式。(我省有的地方处罚滥占林地案采用顶额罚款方式,属处罚不当行为)。

3、林业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则

(1)一行为的处罚规则。一行为是指同一行为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2)数行为的处罚规则。数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实施的数个不同种类的行政违法行为。①连续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②继续行为:也称持续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实施的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况。③竞合行为:是指违法主体以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其所实施的行为在法条上又包含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④牵连行为:是指违法主体实施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其实施该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或者结果又涉及到了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

(3)共同行为的处罚规则:是指共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即两个以上违法主体共同故意实施的同一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时要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4)单位行为的处罚规则: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注意:村委会是集体经济组织,处罚时属于其他组织一类,可处罚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4、林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①如果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继续状态持续时间不长,如一周内每天不停地砍树、开垦林地)②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究时效适用实效中断,以重新计算的方式确定最后期限。(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林安发[2001]15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即累计起来作为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