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处罚的特点是:
1.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机构;应当注意的是:(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2)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机构具有卫生行政处罚权。
2.卫生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卫生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
3.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卫生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违反了卫生法律规范,才能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其次,只有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能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4.卫生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一点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卫生行政许可、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