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引起票据无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
(1)票据样式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票据系要式证券,其样式要求几乎十分“苛刻”,依照现行票据法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各家银行总行组织定货和管理。票据样式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印制,当事人不得自制票据,自制票据无效且违法。当事人书写票据时还应该用碳素墨水的笔或墨汁笔书写,否则付款人不予受理付款。
(2)票据金额记载瑕疵.。票据作为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票据法》基于票据金额记载的重要性,不仅将票据金额记载规定为各种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不可更改事项之一,而且形成了票据金额记载规则。
(3)票据记载事项瑕疵。票据记载事项按应记载与否,可分为应记载事项、可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三种。《票据法》对此类记载的规定包括:第22条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第76条本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第84, 85条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第42条票据承兑的记载事项;第46条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出票行为,将使所作的票据无效;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则将使相应的行为无效。
(4)票据签章瑕疵。票据为要式证券,各种票据行为的行为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出票时欠缺出票人签章的,票据无效。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欠缺票据行为人签章的,票据行为无效。
(5)票据更改瑕疵。违法更改票据记载事项属票据更改瑕疵。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按是否可更改,分为可更改记载事项和不可更改记载事项。《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为不可更改事项,其他记载为可更改事项。
(6)票据支付文句瑕疵。支付文句是表明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文字表示。如汇票上必须有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据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该支付文句不是无条件划支付,而是附条件支付文句,如果记载了“货到付款”或“验收合格后付款”,则违背了这一根本规定,当属无效票据。
(7)伪造票据上的签章的,该伪造部分无效。票据伪造,是指票据行为人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姓名)而是假冒他人子妙名名义为票据行为。票据伪造了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伪造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伪造;狭义的票据伪造汉指出票伪造,即假冒他人名义出票。
(8)票据变造致使票据无效。票据变造,是指无更改权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依照《票据法》规定,票据记载事项除了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可更改外,其他记载事项可由更改权人即原记载人依法进行更改。更改权人和无更改权人若对票据上不可更改记载事项进行更改的,票据无效。无更改权人对可更改记载事项进行更改的,视为票据变造。
(9)不完全票据和空自票据有效性问题.。不完全票据指出票时没有将绝对必须记载事项记载完全,也没有授权填充空自的票据。不完全票据为无效票据。空白票据是由出票人签章但欠缺其他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授权收款人及其后手补充空白的票据。
(1O) 票据因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公示催告是民书诉讼程序之一,也是票据权利的救济方式。公示催告申清人申请法院进行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