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处理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只有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轻微,经制止、劝阻而停止实施干扰行为的,以及因情绪激动、性格急躁等原因在法庭上言语过激或行为失当但主观上无扰乱法庭秩序的意图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可依照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款、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处理。
2.划清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扰乱祉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法庭秩序在广义上也属于社会秩序的一种。但由于刑法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已单独定罪,因此,对符合刑法第309条规定的行为,不能再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3.划清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场所,具有临时性,它虽然代表的是人民法院,但还不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本身。因此,聚众冲击法庭,致使审判活动无法进行的,只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