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损害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的过程中,给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证损害责任与用人单位责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都属于单位为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性质上都属于替代责任。二者之区别在于,用人单位中,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对外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侵权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公证损害责任中,依《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对其公证人员对他人的侵权责任以及公证人员是否构成侵权,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