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例如,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2)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4)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了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清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中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