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
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近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