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及担保物权原理

债权需要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者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物状况,即责任财产。  

为了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即使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狭义的债的保全,为债的担保。  

人保,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担保法中指的是保证。  

物保,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权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金钱担保,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  

以上诸担保方式,最复杂的是物保(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与保证、定金这些担保方式不同。以保证为例,保证的实质是增加了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总量——除债务人的财产之外,又加入了保证人(第三人)的财产。但债权人无论是对债务人本人,还是对于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并不优先于债务人及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这是由于债权的平等性、非排他性以及非追及性所决定的。所以,任何有充分的财产的债务人、保证人的财产也总是一定的,但其债务却随时有增大的可能,其财产又随时有让与的可能,债权人之债权随时有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受清偿的可能。物权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担保人是否将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均有优先受偿权,专以供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