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法定的离婚条件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导致离婚的情形有很多,比如因缺乏婚姻基础、剥削阶级思想、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患精神病或有生理缺陷、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性格不合、志趣不投、感情淡化或变心等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无论何缘故导致的离婚纠纷,执业律师均应将离婚的缘由作为突破口,并进一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是否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法律依据:(1)-(4)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5)-(13)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4)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4)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
(15)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