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清破产和解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可参照该规定适用解决申请破产和解案件级别管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