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藏、移动、收购、销售的,不能认定为犯罪;至于犯罪人将自己的犯罪所得或者收益予以隐藏、转移、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掩饰、隐瞒行为被前罪所吸收,不再以本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不是犯罪所得财物或者收益,而是犯罪人本身。本罪妨害的是司法机关追索犯罪人犯罪所得的正常活动,而窝藏、包庇罪妨害的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正常活动。构成本罪需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而构成窝藏、包庇罪要求明知是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3.划清本罪与洗钱罪的界限

   构成洗钱罪,必须是以“特定手段”(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掩饰、隐瞒“特定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不构成洗钱罪,而可构成本罪。

4.划清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

   对事前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后按照先前约定对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作为他人犯罪的共犯论处,不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