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在实践中,主要是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以及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判义务的人。根据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不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如被执行人的同事、亲友、邻居、单位领导等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其以暴力、威胁方法单独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应构成妨害公务罪;加果其与被执行人等共同实施妨害法院裁判执行行为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妨害法院裁判正常执行或者致使法院裁判不能执行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逃避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或者对法院裁判具有抵触情绪,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