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但情节轻微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共秩序。(2)行为手段不同。前者不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必备要件,而后者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才能构成。根据《通知》,对于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造成执行人员轻伤以下后果的,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以及对法院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而后者是一般主体。
3.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立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第397条舰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按照《立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