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

   1.划清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以外的其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无论该财产是否已被查封、扣押,都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2.划清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包含以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将要被执行的财产的方法,抗拒法院裁判的执行。将要被执行的财产包括已经和尚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之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如果是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非法处置(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则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