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形态:
(1)因缔约过失引起的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期货公司有提醒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义务,期货公司未履行该义务造成客户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因格式条款及当事人约定引起的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期货公司事先为所有客户制定了“标准合同”,允许双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格式化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若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因交易结算结果引起的期货经纪合同纠纷。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因期货公司履行交易结果通知义务产生的纠纷;因客户对交易结果提出异议产生的纠纷。
(4)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具备从事期货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