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清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破坏监管秩序的四种行为中有两种是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即殴打监管人员;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殴打、体罚一般是引起他人身体的疼痛、痛苦,但有时也会造成组织、嚣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如果殴打、体罚没有造成他人组织、器官结构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只能定破坏监管秩序罪;如果因殴打造成了他人轻微伤害,达不到轻伤标准的,也只能定破坏监管秩序罪;如果因殴打、体罚造成他人器官、组织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达到了轻伤标准的,既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属于想象竟合犯,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2.划清本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依照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的行为中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这与破坏监管秩序罪中殴打他人,起哄闹事的行为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有区别:(1)场所不同。前者的行为是发生在社会上以及公共场所,而后者的行为则是发生在监狱内。(2)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者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限于被监管的罪犯。(3)侵犯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社会上的普通公民,而后者侵犯的对象则是监管人员以及其他被监管人员。(4)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后者侵犯的则是监狱内的监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