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一方为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从而引发的纠纷。

日前,恶意诉讼在我国并无明确的定义,从学理上分析,一般可认为,恶意诉讼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也就是说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就是一种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为幌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而使得他人蒙受利益损失的不合情理的侵权行为。

恶意诉讼的实质是妄图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恶意诉讼是行为人利用诉讼机制而提起的诉讼作为;(2)恶意诉讼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恶意的:(3)恶意诉讼具有双重违法性:一是恶意诉讼以损害他人利益追求自己非法利益为目的,具有侵权性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这种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侵权手段借用了国家正当的诉讼机制,形式的合法性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一般不易识别;二是恶意诉讼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当的诉讼秩序,浪费了诉讼资源,损害了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诉讼价值,具有恶意的严重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