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但是如果这类借款合同涉及船舶的担保或船舶优先权,则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连结点确定具体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