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