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纠纷包括两类纠纷:一类是全部或者部分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另一类是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串通投标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按照《规定》应当作为串通投标不止当竞争纠纷受理。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垄断法》是应当予以规制的垄断行为。为了便于识别,这次修改将2008年《规定》所称的“串通投标纠纷”修改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