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除特定侵权类型中的特定情况外,实体责任的归责原则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中,以过错推定责任(第85、88、90、91条第2款)为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但《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物等倒塌场合的连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倒塌”与《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中的“脱落、坠落”区别对待,并规定更为严格的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除特定侵权类型中的特定情况外,实体责任的归责原则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中,以过错推定责任(第85、88、90、91条第2款)为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但《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物等倒塌场合的连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倒塌”与《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中的“脱落、坠落”区别对待,并规定更为严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