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婚的处理。军人配偶向军人要求离婚的,需要首先了解军人能否同意,若军人一方存在事实重婚或法律重婚、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有家暴倾向并实施了家暴行为、对家庭成员不好并实施了虐待、遗弃行为、生活习惯不好并常常赌博、吸毒等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有其他重大过错之一的,不用争得军人本人的同意(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2、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3、诉讼离婚的限制。夫妻一方仅以另一方违反忠实、尊重义务,或违反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义务起诉离婚的,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受理或支持。(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婚姻法》第四条)。
4、离婚判决的限制。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人民法院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5、离婚诉讼的中止。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此时,离婚案件应中止审理,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行处理。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未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离婚案件应继续审理。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宣告婚姻关系元效的,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