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纠纷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日程生活中一般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因为隐私权作为一种绝对权,任何他人负有不侵害该合法权益的义务。只要不作出任何积极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就履行了自己的不作为义务。这也就是说,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都表现为一种积极的行为。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调查和干扰等。
2、受害人受的损害,即隐私权受到的损害,其主要后果是精神损害 侵害隐私的后果,就是个人的秘密信息被揭露、被公开、被干预等。由于信息是无形的,那么,隐私受到侵害的后果,就不象客观物质被侵害一样有客观外在的损害后果。侵害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因为受害人的隐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侵害隐私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隐私被披露而被辞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进行治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我国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我国法律未将隐私权侵权规定为无过错原则,那么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对当事人追究责任还必须要求主观上的过错。现实生活中一般都出于勒索,报复的目的。
4、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隐私权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极易判断,这是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的直接关联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的出现。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