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界定

近年来,鉴于同居事实而提起的诉讼逐年递增,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因解除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同居关系纠纷都属于法院审理对象,为了明确法院受理同居关系的范围,我们需要对同居关系的种类进行逐一梳理。  

同居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状态,并无准确的价值判断,也不以须有某种形式要件为要求。但是我国婚姻法对同居采取的是一种回避态度,即不禁止也不鼓励的态度。我国理论界以同居主体是否具有婚姻关系为标准,划分为已婚同居和非婚同居。已婚同居可以划分为婚内同居和婚外同居。其中,婚内同居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行为,该行为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包括法律婚同居和事实婚同居。婚外同居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的人,不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持续而稳定地共同生活,重婚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的人结婚的行为。非婚同居包括具有“事实婚姻关系”但未补办登记的非婚同居和狭义的“同居”,前者与事实婚同居是相对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条件而进行的同居,按事实婚同居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归纳为非婚同居。狭义的“同居”是指同居当事人长期稳定地生活居住在一起的非婚同居状态,当事人各自均不存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甚至有时候一方还未达到法定婚龄。  

 具有“事实婚姻关系”但未补办登记的非婚同居是非婚同居的一种。但在法律承认事实婚姻时,非婚同居的效力可以是事实婚姻。从法律规定来看,《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该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见,法律对 1994 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采取了苛严态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区别在于主体、效力及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从主体来看,符合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须符合婚姻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要求,而非婚同居包含了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比如当事人可能未达法定婚龄等。从效力来看,事实婚姻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效力,当事人之间有法律保护的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虽生活在一起,实质上并无特殊人身和财产关系。从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来看,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主客观两方面都追求婚姻关系,群众也认可该婚姻状态,而非婚同居双方可能有共同生活的要素,但可能并不将结婚作为追求目标,外界也不把二人看作夫妻。  

以上介绍了两种同居关系,其实还有一种同居关系,虽不是以同居当事人是否已婚来划分的,但也是不容我们忽视的一种同居关系,那就是由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所引起的同居关系。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从法条里我们就可以直接看出,我们的立法者是把这种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的。这种同居可能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也许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都有缔结婚姻的意愿,但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导致了婚姻无效或可以撤消才形成了同居。我把这种同居叫“法定同居”。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受理的同居关系有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同居关系;2、由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所引起的同居关系。其他的同居关系引起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