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赡养扶助义务的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21条虽然没有将子女限制在成年子女范围内,并须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但我国宪法却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由于未成年子女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本身还需要父母的抚养,不可能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因此,在解释上应对婚姻法第21条所规定的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做限制性解释。
2、赡养扶助的内容。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予物质上的帮助。赡养,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子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必须自觉地履行赡养扶助义务,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3)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