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案由的区别

适用该案由时应当注意与《规定》“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之“385.申请确定监护人”、“386.申请变更监护人”以及“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由进行区分。  

首先,监护权纠纷包括监护权被侵害以及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引发的纠纷,而后三个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则是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变更以及撤销监护人资格三种特定情形引发的纠纷;      

其次,监护权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后三者适用特殊程序审理。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