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望权的行使问题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看望子女的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的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法律明确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婚姻法》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而现实生活中,要求行使探望权这一权利,往往是爷爷奶奶这一辈对亲情有着强烈渴望的人群。  

不论在理论界、或实践界,都支持隔代探望权。虽然理论上探望权的主体是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不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但根据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适度扩大探望权的主体。其支持的理由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探望权设置的目的是满足亲情需要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并没有包括(外)祖父母,但笔者认为亲情不能仅局限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其他和子女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他们对孩子的关心无疑将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尤其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情况下,当前大部分离婚当事人的子女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打击,他们更需要(外)祖父母的关爱。  

2、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外)祖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或不能行使监护权时,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此外《继承法》中也规定了(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如果他们之间的接触交流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亦无法正常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3、我国向来是重视亲情的国家,三代同堂是我国特有的家庭模式,也因此形成了中国特有的“隔代亲”现象。支持隔代探望权不仅可以弥补孩子因父母离异而形成的创伤,而且也有助于老人享受天伦之乐。在我国目前老年人口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具有极大现实意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亦能体现法律上的人文关怀,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当然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不能滥用探望权,若存在滥用探望权现象的应立即中止其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