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遗赠与遗嘱继承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从其根本上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区别如下:
1.两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权利,但是执行遗嘱时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益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于遗嘱继承人。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