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有关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纠纷而作出的明确拆迁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裁决。特点: (1)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是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由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提出的。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形下达成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持有不同看法,从而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为避免当事人之间各执己见、相互扯皮,因达不成协议而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在拆迁当事人
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就有关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裁决的内容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时,考虑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避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是拆迁当事人,又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裁决者,防止可能带来的不公正,在此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充当裁决者的角色,裁决权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就是市、县人民政府)行使。
(3)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这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明确要求,以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间过长,影响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作出裁决后,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