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特征

海关行政复议的含义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海关行政复议的特征: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海关行政法律关系中,海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海关是管理者,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有权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据《海关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管理者,无权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它只能通过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获得补救。因此,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能是海关。     

(2)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首先,在海关行政法律关系中,海关作为行政主体,不是复议申请人,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成为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其次,在海关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是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也不可能是除海关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第三,海关工作人陋是以海关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代表的是海关,其行为后果应归结为其所在海关, 因此,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不应是海关工作人员个人,而只能是海关。

(3)海关的行政复议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而提起的。  

首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海关行政复议;其次,非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行政组织不能提起海关行政复议。  

(4)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海关。

因为海关是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其他行政机关都不能成为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所以,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起海关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