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合同标的是劳务;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关于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在委托合同的定义中并末强调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第402条、第403条更是直接指明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这是对隐名代理制度的承认。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不同,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第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调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对外调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对内关系;第三,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是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根据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也可实施事实行为。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不同,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其直接目的是运送货物;而货运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本案由中的货运代理,不包括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作为特殊的货运代理合同,由海事海商纠纷项下独立的第三级案由专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