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08年《规定》相比,本次修改中有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部分的变化在于将原来的第四级案由所称“商标专用权”改为“商标权”。删除“专用”二字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要全面反映商标权不仅包括注册商标权,也包括未注册商标如未注册驰名商标权,避免和纠正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商标权就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是要反映商标权的内容不仅在于商标使用权,也包括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尽管目前《商标法》上还没有使用“商标权”而是只有“注册商标专权”的概念,但考虑到《商标法》本身实际已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作出了规定,而在理论界已经普遍认可商标权的概念,同时考虑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概念在表述上的一致性以及案由表述的方便,这次修改案由将“商标权”这一概念直接予以明确。
实践中商标权权属纠纷很少,即使有争议,一般也是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当事人往往需要按照《商标法》的授权确权程序来解决争议。
实践中的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按照《商标法》,商标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出划分,如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者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等。鉴于在侵权案由上按照商标分类进一步细分的必要性不大,也难以按照一个标准细分〔因此,《规定》未对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作出进一步细分,而是直接作为1个第四级案由。地理标志作为注册商标时,有关侵权纠纷可以确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