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的规定,因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非法留置行为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