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适用本案由时,应注意区分垄断协议纠纷和经营者集中纠纷的区别。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签订的协议的行为;而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签订合同只是其中一种实施垄断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