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在处理地役权纠纷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以确定是相邻关系还是地役权,分别适用不同的案由。

《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主要是不动产之间利用上的协调,涉及的内容,诸如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的扩张、限制和容忍,或有所重叠,或有所交叉。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两者的权利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属于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也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属于所有权的内容,它是基于所有权内容而产生的效力的扩张和限制;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      

(2)产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不动产权利直接包含的内容;地役权则是通过当事人的合同而产生,是意定物权。  

(3)主体要求不同。相邻关系以不动产相邻为必要条件,而地役权中需役地和供役地不以相邻为限。  

(4)权利义务内容不同。相邻关系是以相邻不动产使用上的最低限度的相互配合和利用为限度,基于其所有权内容而生之效力的当然扩张,所以在其行使权利时只要不造成邻人的损失,通常为无偿;而地役权则是当事人双方逾越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对双方的土地更高限度的利用调节,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且大都为有偿。  

(5)对抗性不同,由于相邻关系是基于土地的自然需要且是固定于或永久地附属于土地之上的,其地役负担并不因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改变而改变,因此,相邻关系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换句话说,它的对抗效力源自于土地本身,而无须其他形式;而地役权则因其源自于当事人的约定,只有经公示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