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必须是故意损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导致了文物毁损的,则不构成本罪。另外,还应注意被损毁的文物是否属于珍贵文物和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不是上述文物的,即使被损毁了,也不构成本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审查文物等级,必要时要委托主管部门作出鉴定。

   2.正确认定盗窃文物犯罪中损毁文物的性质

   在盗窃文物犯罪中,犯罪分子一般来说不具有破坏文物的目的,其目的只是为了将文物秘密窃走,据为己有。但在具体实施犯罪中,也可能造成文物被损毁的情况。例如,犯罪分子贺某爬上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玲珑塔”(建于宋代,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盗走塔顶铜配件,重30余斤,后砸碎当作“乌金”到某市出售。经收购单位鉴定不是乌金,贺恐罪行败露,将碎片扔进河里。本案中,贺某是以盗窃“玲珑塔”顶铜配件为目的的,但其行为却严重损毁了该塔。贺的行为既触犯了盗窃罪,“又触犯了故意损毁文物罪,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