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需要不断扩建、改造和改建,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城市私有住房和城市郊区农村房屋的拆迁问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争议也就越来越多。《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争议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进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才适用本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不属于民事案件,不适用本案由。另,涉及军队房地产拆迁安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不应受理也就自然不涉及本案由的适用问题。
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虽然属于合同纠纷,但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故该类案件由不动产即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涉及军队房地产拆迁安置纠纷的区别。军人属于特殊人群,与军队相关的房地产拆迁安置纠纷并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所以不能适用本案由。
本案由是合同纠纷,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等问题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发生纠纷的,不能适用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