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具有共性,如都有公用性、公益性、继续性等特点,《合同法》第10章也将它们统称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但它们毕竟都是独立的合同类型,《规定》将原来统称的案由分开列明,可以避免统称对确定案由带来的困扰。
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若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相关约定的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准。
适用本案由时注意其与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等合同的区分。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前,它们属同一案由,修改后,供用电合同纠纷被列为单独的三级案由。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具体适用可参见本书案由18抚养纠纷中“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的有关内容。